摘要

长期以来,学界普遍将清代教育考试中的府案首和院案首理解为府试全府第一名和院试全府第一名,认为在一次府试、院试中分别只产生一名府案首、院案首,将录科与录遗理解为介于科试与乡试间前后不同的考试,概为概念与制度误读。通过研读史料发现,府试、院试是分县排名、分县发榜,每县在府试、院试中分别产生一名府案首、院案首,院试后府学所取第一名称院案首。各县府案首、院案首并非考生名列全府第一,而是在各县排名第一;府学院案首同样不能理解为全府排名第一。科试、录遗及大收都属于广义上的录科,以往学界所认为的录科与录遗为同一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