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总则》第16条赋予了胎儿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该条文列举了胎儿享有的两种民事权利即继承权和受赠与权,且用"等"字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发展留下了空间,这是我国民法的进步。但是,"等"字究竟包含哪些权利能力,这值得我们探讨、思考。

  • 单位
    国防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