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10年来,由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府制定的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时,没有充分利用其享有的自治权,对有关规定作出与当地资源优势和就业需求相适应的细化和变通,致使为增加就业岗位和提升就业能力而施行的政策未能产生明显效果。为从根本上解决公民就业需求,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改变为促进经济增长而允许"适度失业率"存在的传统观念,以保障"有劳动意愿的适龄公民都能实现就业"为根本目标,建立与产值结构变化相协调的就业岗位供给制度,并在准确理解宪法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公有制(经济)之下保障公民有效就业的政策措施,非公有制(经济)之下保障公民稳定就业的制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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