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学理性视角来看,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是市场与政府失灵、区域分工及合作的倒逼与推动;从现实性视角来看,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是一体化战略的必然要求、控制差异的重要保障以及化解利益矛盾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仍然存在的问题有:基本法不完善、个性化不足,相关法规政策关联性、协调性不够,区域经济合作立法缺失。基于美、日、德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经验借鉴与启示,从实践维度来说,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应制定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基本法,完善我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构建全国区域经济合作立法。

  • 单位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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