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被告人反悔案件表现出以审后反悔为主、反悔理由主观性较强、反悔的案由相对集中和辩护力量薄弱等特征。被告人反悔的诉讼主张很少被支持,还有可能诱发跟进式抗诉和上诉案件快审快办。被追诉人理应享有反悔权,但反悔权的行使也应当受到必要的控制,被告人反悔不能成为更换办案人员、排除有罪供述的独立理由。进一步分析发现,被告人反悔的原因包括被告人法律素养较低、辩护律师供给不足、办案人员释法说理动力不足、被告人反悔的成本低和法律规范不周延。规制被告人反悔需要增加具结书中应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规定、增加具结书中可以载明保留意见的规定、增加排除相关罪述等证据使用的规定、增加从宽减等制度、对为留所服刑的上诉案件作出裁决的时间要求和规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