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但是,作为商标侵权重要判断依据的混淆在不同侵权类型中的地位如何,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至今仍然存在诸多争议。从保护商标功能出发并考虑我国《商标法》体系逻辑的严整性,应当将混淆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核心要件。具体而言,在"双相同"侵权中适用推定混淆规则,允许被控侵权人推翻这种推定,与此同时对混淆的概念进行适当拓展;涉及近似商标的案件中,应当坚持以近似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前置判断要件,以"混淆"作为侵权判定最终依据。而对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则可以涵盖混淆和淡化以外的侵害商标功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