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标囤积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浪费社会资源,需要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大都把囤积的商标作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进行无效处理,这种规制方式有其不合理之处。商标囤积现象的根源是我国商标使用义务制度不完善,新《商标法》要求在商标申请注册时对申请人的申请意图进行审查。为进一步完善商标使用义务制度,需要规定具体的审查商标申请人申请意图的方式。同时可要求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后每隔三年提供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用以备案,不提供的由商标局主动撤销相应的注册商标,并禁止未使用的商标转让,以此来共同阻止商标囤积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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