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编辑同志:为便于开展工作,我原所在公司在电信经营者处开户获取手机号码,并将手机号码交给我使用。此后,无论是工作还是日常生活需要,我都一直使用该手机号码。半个月前,我被公司解聘,公司拒绝我继续使用该手机号码并要求我交回。请问:鉴于交回电话号码会给我的日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在我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已经将手机号码赠送给我使用的情况下,我能否拒绝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