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终身监禁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它的存在及具体的制度设计需与刑罚目的相一致。刑罚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是刑罚目的理论主要两大对立观点,刑罚报应主义强调刑罚的相当性,认为罪犯该当与其道德可责性相一致的惩罚。刑罚功利主义则认为刑罚目的在于实现好的结果,即预防犯罪损害的发生。然二者之间的对立并非不可调和,近现代刑罚目的理论既将报应主义作为基本原则,又主张对犯罪与刑罚予以功利主义的考量。就终身监禁制度而言,它既可满足刑罚报应主义对惩罚的需要,又可通过对罪犯犯罪能力的剥夺起到良好的威慑和特殊预防效果,具有实现刑罚目的之可能。但基于终身监禁的残酷性,应仅将其作为刑罚的最后必要手段,在具体适用上仍需个案探讨。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