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法》为我国的环境改善、资源保护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突出、环境理念的逐步更新,《环境保护法》远远不能适应现实发展的需求。环境基本法在环境保护领域具有统领、整合等诸多功能,虽然《环境保护法》存在着不同的争论,但仍应当定位于基本法,按照基本法的要求来审视和完善《环境保护法》,既要在宏观理路上提升其基本法的地位,又要在基本制度上进行具体创新,以满足强烈的环境保护诉求,为环境保护起到全面协调的功效。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