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司法认定中,受限于侵权法思路,部分法院侧重从清偿行为当时债务人财产形式上的数额变动解释“受益”,对与认定“受益”有关的交易模式或交易习惯要素则欠缺考量。“受益”的内涵应从实质上有利于债务人企业持续营运、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的角度去把握。“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司法认定标准可以从原则性标准与典型情形下的具体标准两方面构建,原则性标准涵盖行为本身的价值要素、交易模式要素以及行为潜在的维系营运价值要素三个维度的内容,未来法院需依据个案情形综合考量各要素项下的相应标准进行裁判。认定即时等值交易、常规营业给付时,法院应当注重识别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之间的交易模式或交易习惯,在此基础上判断交易是否具有即时性、清偿行为是否契合常规交易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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