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有税收法律规范对税务稽查期限延长次数与长度的规定存有法律漏洞。为避免因税务机关多次延长稽查期限导致纳税义务人承担多缴纳税款滞纳金等不利性后果而由此产生的诸多争议,在立法面上,税务稽查期限延长的次数和长度应予法律保留;在执法面上,税务机关延长稽查期限应接受由程序参与性、程序中立性、程序理性和程序及时性构成的正当行政程序之约束;在救济面上,应建立税务稽查期限不当延长的抵抗权制度、抗告诉讼制度以及税款滞纳金停止计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