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本刊讯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修改。修改内容涉及:(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第三款修改为:"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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