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38条中的"消费者"概念能否容纳"工商业客户"等非生活消费主体,司法实务中评价不一。借助法解释学理论可以发现,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概念文义范围大致等同于"顾客"或"交易相对方"。外部体系解释的方法在《广告法》自身体系化程度不足的情形下难有用武之地,仅仅基于立法材料而对立法原意的推测难以负担一个确定的结论。现行法规定不明并不意味着法院裁量的随意化,强化解释适用中的说理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