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新技术依赖于计算机能力的提升、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及机器学习技术的发展。在司法裁判领域,法官的思维过程是事实认定、规范寻找、价值判断三层次过程,与人工智能存在一定差异。人工智能的新发展有助于司法裁判的高效、统一,但难以推动司法裁判的发展。司法裁判作为公共授权的结果,以及作为理解的技艺,决定了即使是像人一样思维的人工智能也无法完全取代司法裁判活动。相反,人工智能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辅助,促使司法裁判更加高效统一、裁判过程更加说理,进而捍卫个人自主与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