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运而生,但在某些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针对诉讼程序、审判组织构成与职能、判决承认和执行3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应作出以下完善:在诉讼程序方面,可允许当事人合意选择英文作为案件审理语言,对特定案件应允许外籍律师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还应分不同情况完善上诉机制;扩大国际商事法官选任范围,合理构建合议庭组成人员,扩大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的职能;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在域外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可以更多地参与国际条约,明确互惠原则标准,加强交流,积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最高法院订立合作谅解备忘录,采取综合措施助力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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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