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裁判文书考察显失公平构成要件实现机制,发现实践中具有裁判指引力的适用规则尚付阙如。看似讨论颇多的显失公平这一基础性问题在今天仍面临着脱实向虚的适用窘境,既包括标准的失焦,又含括概念与方法的迷离。此种司法与立法间的抵牾说明“要件—效果”模式与显失公平案件在现实中的发生机制之间缺乏契合性,对“要件”的认识存在误解与偏差。此外,动态系统理论看似为主、客观要件间“弹性”之关系提供了解释上的合理性,却导致要素的作用被要件吞并,且动态系统理论在传入过程中伴有对要素与要件的概念误读,其作用于显失公平场域进一步导致要素对要件补足性特征的忽视。从对策的角度,应当重新认识主、客观要件的基本涵摄及其作用机理,通过构建“要素—要件—效果”规则实现模式,更好地发挥显失公平对于弱势群体的救济功能,维护实质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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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吉林大学; 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