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格权法既应该同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衔接,同时还应该与合同法衔接。人格尊严保护和消极缔约自由之间存在矛盾,因此,要想使二者实现平衡,就应该将我国既存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实践作为基础。人格权的制约、转让和履行形式的要求从路径和结果两方面影响着合同效用。另外,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制路径还会对其内容表达产生阻碍。基于此,文中重点分析了人格权法与合同法的互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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