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严格限定犯罪的行为、主体、危害结果、主观等方面,其用以惩治过失传播病毒行为仍具备适用可能性;其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罪名的选择适用上具有竞合关系。司法机关处理传播病毒行为,应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入罪主客观的统一、保持刑法的谦抑性、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