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轻微犯罪已成为我国犯罪主要类型,只增不减的犯罪前科状态,不符合我国轻罪化治理体系的要求。轻微犯罪前科制度存在罚过其罪、于法无据和不当株连等问题,对此应该进行理性反思。消除轻微犯罪前科是体现刑法谦抑性、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帮助轻微犯罪人顺利回归社会所必需的措施。构建消除轻微犯罪前科制度,可以借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战时缓刑制度和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在具体操作上,消除条件应采取统一形式和实质条件相结合,消除方式可以采取法定自动消除、当事人申请消除和法院依法裁判消除等多种方式。消除轻微犯罪前科制度,还要贯彻到非规范性社会评价领域,禁止因前科而产生株连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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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