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首次规定可携带权,本文围绕权利的构造及实现展开。首先对可携带权的性质、内容进行讨论,认为该权利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兼具财产属性的新型权利,并对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展开论述。可携带权权利实现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迁移数据的范围和权属,划清责任主体的义务边界,制定标准化的流通规则,更要对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以促进数据流通、驱动数字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