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启动了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企业合规整改方式的选择已经形成了在基础性合规条件下针对风险领域进行专项合规的共识,但该共识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合规整改可选择的方式较为单一,不能对不同约束条件下的企业合规整改提供多元化的合规整改方式。在实践中,可以将企业合规整改的方式分为专项性合规和纠错性合规,综合考虑合规整改的期限、企业涉罪类型、企业规模、企业文化以及对检察机关合规方式的预期等主要影响因素,从而确定最适宜特定企业的合规整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