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的是特殊没收制度。司法机关对数字货币洗钱犯罪中“犯罪所得”的没收做法不统一,没收范围小于、等于或大于犯罪行为的收益的情形均有之。应当重新厘定数字货币洗钱犯罪中“犯罪所得”的内涵,将具有财产权益属性的数字货币收益纳入“犯罪所得”的没收范围。将特殊没收的属性界定为不当利益平衡措施,具体适用时原则上采取全面没收主义和绝对没收主义,但在没收生产型投资收益时应考虑扣除合法成本。

  • 单位
    湖南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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