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环境侵害案件常常兼具私益与公益的损害,与一定地域的人群关系密切。将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权赋予基层自治组织,在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激发基层群众内在动力、保障公众直接参与环境事务、监督政府充分履行职责方面,与现行立法明确规定的公益诉讼原告相比,有其自身的优势。鉴于基层自治组织公益代表性的欠缺,有必要在诉前、审判、执行程序中对其权利进行必要限制。环保公益组织和检察院应对基层自治组织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支持、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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