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动公民有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实践中,公共政策制定中的公民参与存在程度差异。根据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被赋权程度和参与对政策制定的影响,可将公民参与划分为象征型参与、协商型参与和完全型参与三个类型。象征型参与的必要条件是政策议题专业性强、缺乏制度化参与渠道;协商型参与的必要条件为政策可接受性高,有制度化参与渠道;完全型参与的必要条件为公民参与意愿高且组织化程度高。公民参与程度差异并非完全受单一因素影响,而是政策类型、制度环境与公民自身条件等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对公民参与程度差异的必要性条件分析基础上,对公民参与程度差异的形成路径及表现形式进一步归纳与细化,总结出"3+6"路径模式。"3"是指不同参与程度的路径归纳:象征型参与的重专业、轻参与,协商型参与的信息阶梯搭建,完全型参与的公民决策;"6"是指不同路径的表现形式:重专业、轻参与表现为政府闭门决策和政府主导决策,信息阶梯搭建表现为吸纳决策和对话决策,公民决策表现为嵌入决策和内生决策。公民象征型参与是政府权威性决策的惯性体现,参与制度化是协商型参与必不可少的条件,完全型参与适用于基层决策或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实现公民有效参与,需综合考虑政策、政府、公民三个维度及其影响要素,多措并举提高公民参与程度:一是构建"政府—专家—公民"主体协同的决策模式;二是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参与渠道;三是丰富公民知识,强化公民素养;四是借助社会组织,表达利益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