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交易的效力及归入权行使

作者:张桦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14): 73-76.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14.016

摘要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若公司章程中没有允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明确规定,而董事(高管)假借他人的名义与本公司订立借款合同,出借资金给公司,并未经股东会同意,该董事(高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其出借资金给公司并获得的利息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