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促进"乡村振兴",我国有必要在乡村振兴法的法律框架下加快我国农业旅游的立法建设。我国宜采用"先完善部门法,后制定专门法"的立法进程。为解当务之急,可先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在《侵权责任法》中作出对农业旅游经营者免责的规定;在《旅游法》中增加有关农业旅游的特别规定;在《土地管理法》中禁止假借农业旅游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在《税法》中对农业旅游进行税收优惠。此外,我国应由农业农村部对农业旅游进行归口管理,完善相应的立法配套服务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可整合各部门法有关农业旅游的法律规定,制定我国的《农业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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