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后,新旧股东的承担公司债务问题及出资义务责任分配”作直接的具体规定,但任何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须有边界,股东意思自治转让股权的权利亦如此,股东不得滥用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出资责任及公司债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意味着股东对出资期限届满的股权存在期限利益,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亦具有转让性。虽然法律法规未有禁止在此情况下转让股权,但引发的和后果应予充分关注并作出相应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