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安全法(草案)》的发布是数据安全作为独立法益的立法宣示,基于数据安全对个体利益、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价值,刑法有必要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现行刑法对数据安全的保护是通过制裁信息犯罪间接实现的,由于刑法视阈下的信息和数据存在着本质性差异,未来刑法必然要建立新的数据犯罪罪名体系,实现数据安全领域刑法保护的大规模扩张。为了避免刑法扩张演化成违背谦抑性的公权力滥用,必须进行"合边界性审视",确保其不会突破刑法自身的边界。由于数据安全法益自身无法通过"法益原则"实现刑法边界划定功能,有必要引入"广义危害性原则",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刑法保护扩张之前,划定扩张的合理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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