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依法享有权利"的边界规定有造成基本权利"空心化"的危险。在现有的规范框架内,可以将正当程序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内容,以此弥补这一缺陷,即确立"一切国家公权力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经过正当程序"的原则。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框架内,这一原则的提出具有妥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的正当程序理论与德国的基本权利程序保障功能,在现行宪法的规范框架内进行建构,厘清作为基本权利保障机制的正当程序原则的功能及其机制,并确定其在基本权利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将正当程序原则作为宪法第51条第2款。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