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苏人社规[2021]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现将《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