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义务是股东依照约定和公司法规定产生的特殊合同义务。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是相互联系的不同概念。股东资格是依据出资授受协议产生的地位、名义和资格,股东权利是股东享有的各种具体权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限制股东权利,有权诉请股东单独或者连带承担出资补足的责任。为了更好地平衡公司、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应当明确引入股东除名制度,取消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