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居住权制度作为《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其社会保障功能对老年人居住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居住权在入典以前就已经出现在判决中,但是由于裁判标准不统一,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入典以后,居住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新的困境,如居住权设立的要件不统一、整体适用情况不乐观等,无法发挥该制度的价值。针对这些问题,只有采取以意定居住权为准则,以法定居住权为补充,以裁判居住权为例外的保护路径,才能有效保护老年人的居住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