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令到例,从律令法体系转变为律例法体系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一个重要的转变,而明代则是这一转变的中心地带。明初令例并不杂糅,令有令典和单行令,其在明太祖的法律谱系中应当属于与律并称的"常经",是祖宗成法的一部分。而明初的例则属于"一时之法",其基本特征就在于可以根据时势而变化,无论是例典还是单行例都有权宜之法的可变性特征。明太祖之后,由于祖宗成法不可改易的限制,历代君主都多以例来推行自己的治国主张和统治政策,加之贵存中道成为立法的原则,大量作为一时之法的例被多朝沿用,推动了例与令的合流。弘治《大明会典》的问世标志着例正式取代令成为了明代法律的基本且主要形式,明代律例法体系进而由此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