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强制特定主体适用电子诉讼义务制度是电子诉讼特有制度,美国、德国、韩国等电子诉讼较为发达的国家已有立法例。电子诉讼最重要的基本制度是强制特定主体适用电子诉讼制度和保障程序选择权的配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制定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未引入特定主体强制适用电子诉讼义务。与电子诉讼普及所带来的诉讼便利性和经济性相比,通过立法限制特定主体的程序选择权是可以容忍的。强制适用电子诉讼义务渊源于诉讼经济原则,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方向。程序选择权保障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强制特定主体适用电子诉讼则从整体上提升了诉讼效率。两者在个案中可通过配套相关权利保障制度,使强制适用电子诉讼义务稳定在既有民事诉讼原则、价值体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