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后疫情时代的到来,促使国际社会对现代传染病防治立法体系进行反思。从“全球健康正义”的角度看,国家间合作抗疫意识不足、全球公共卫生产品供给责任规制措施缺失,以及不平衡的国家核心能力等问题,均造成了初具雏形的传染病全球防治立法体系较为粗糙的局面。总体观之,可以考虑在国际法规范中将“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作为立法思想基础,强调国家合作意识,引入“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来重新分配全球卫生公共产品供给责任,细化增强国家核心能力的标准及措施,以使全球传染病防治立法在实践中接受检验并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