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专利确权制度是植根于不同国家本土法律体制的规则体系,规则设计的表现形式有较大差异,但均遵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兼顾的价值理念。在混合移植的特有背景下,中国专利确权制度的单一渠道在对象和功能上存在混同化,使得在对待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上兼顾不暇,从而对其职能定位、依职权范围、权利人主动修改专利文件范围、程序性质等关键问题的争论难以调和。需要重新认识专利确权制度的立法价值、制度功能等本源性问题,才能在缺乏成熟立法可供移植时根据国情做出制度变革的独立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