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与基层社会自治的概念、范畴及功能作用不同,前者是与集体土地产权相关联的行政村村民的"成员身份自治",是一个封闭性的共同体;后者是社会成员基于个人权利、民主参与所结成的自我治理、自我统治的社会组织形式,是一个开放性的治理结构体系。对两者做出学理和政策含义的厘清,不仅具有社会治理理论建构意义,更具有社会治理实践发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