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了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侵权责任。关于"公共道路"的界定应采扩张解释,除各类公路、马路外,凡供不特定人通行之场所均应纳入"公共道路"的范畴。侵权责任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另一类是有关单位。有关单位应包括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行为的单位,也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两类责任主体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承担责任。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行为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承担无过错责任;公共道路管理部门根据同法第37条承担过错责任,并且在能够查明行为人的情况下仅承担与其过错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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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