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邮轮旅游在我国以“包销经营模式”为主,在此模式下,旅客、邮轮公司和旅行社存在复杂的法律关系,学术界对三方法律关系的定性存在争议,该争议也为司法实务带来一定的困境。在邮轮旅游包销模式下,邮轮公司和旅行社之间、旅行社和旅客之间、邮轮公司和旅客之间分别存在邮轮船票包销合同、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在厘清包销模式邮轮旅游涉及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对邮轮船票包销合同、邮轮旅游服务合同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所欠缺的法律规范予以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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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