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未成年人知情同意权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卫生部所颁布的《病例书写基本规范》则将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评断患者同意能力的唯一标准。现行规定之下,未成年患者一律不具有知情同意能力。此种民事行为能力和同意能力不分之规定欠缺合理性,不利于未成年人医疗利益之保护。将未成年人同意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在理论中区别开,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程度的多元模式,乃是构建知情同意制度之必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