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连坐是指一人违法相关人员连带承担责任的制度。中国古代刑事司法中大量存在连坐的制度设置和实践,而当代中国的连坐制度主要存在于非刑事法律领域。连坐制度从诞生之始就饱受争议,但由于其在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上成效显著,故历来被人重视,直到今天其仍然活跃在社会治理的舞台上。然而,连坐毕竟是一种前现代的制度,其对被连坐者的处罚不是基于其言行上的过错,而是由于其与相关违法犯罪人存在特殊的关系,故连坐制度是缺乏道德和伦理基础的,其与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发展趋势背道而驰,与现代自由民主的精神不符,与高扬人的主体性、重视意志自由、强调“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罪责自负”的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也不利于全面充分地保障人权。因此,对连坐必须严加控制,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连坐只能是在其他治理方式均无效情形下的一种权宜之计;连坐适用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非刑事法律领域;连坐必须以相关人存在过错或获益为前提;连坐应当以相关人对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为条件;连坐的法律后果不宜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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