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非诉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程序是二重审查模式,无法满足实践中调解制度的运用,影响调解的执行和效力发挥。面对国内调解环境的改变和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非诉调解协议效力规则亟需完善。《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审查程序与我国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程序具有相似性,但我国非诉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存在差异,这为非诉调解协议效力规则的优化提供了借鉴基础。本文通过比较各国和地区非诉调解协议效力规则的立法,在赋予非诉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以及确认非诉调解协议的遮断效力等几个方面提出对非诉调解协议效力的立法予以完善的建议,以更贴合调解实践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