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刑法理论对包括保险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的解读,由于深陷财产犯罪的模式而存在重大缺陷。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也不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与价值取向上对金融机构的偏向性保护,不仅使得对金融诈骗罪的理解难以摆脱财产犯罪的模式,也无法为其教义学构建指明应然的发展方向。对金融诈骗罪保护法益的重构,需要考虑金融诈骗罪作为金融犯罪的面向,立足于我国金融体系变革的语境,从金融系统运作的客观需要来展开。金融诈骗罪的核心法益是金融市场运作机制中涉及防范逆向选择现象的组成部分,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只是附属法益。金融诈骗罪的财产犯罪面向因受其金融犯罪面向的作用,而表现出不同于生活领域或一般市场领域的诈骗犯罪的特性,这使得金融诈骗罪在不法类型上有别于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对于保险诈骗罪相关构成要件的理解以及金融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关系界定,应当以此为前提来展开。金融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之间并不成立想象竞合或法条竞合,而是中立关系;对于金融领域中具有交易性质的诈骗行为,只能适用金融诈骗罪的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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