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数字内容的合同非独立的合同类型,其仍受民法典调整,惟须作少许修正。就消费者合同而言,应规定撤回权的起始与消灭,撤回后数据的返还及删除。买卖合同之瑕疵规则依旧适用,租赁合同则应拓宽标的范围并延长终止期间,两者解除之法效果同于撤回。网络无偿给付中的责任源于债务关系,其成立依当事人意思或类似交易之接触判断。数据之保护,契约法上可适用一般规则,侵权法上并无必要创设一项关于数据的绝对权,颁布相应的保护性法律足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