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营电影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统一由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管理,发行部门与制片厂不直接发生财务关系。从1953年起,由全国电影发行管理机构中国影片经理公司总公司向各制片厂收购故事片发行权,价格是计划成本加百分之十。20世纪50年代后期,改为按固定价格收购故事片发行权。1980-1992年,改为按35毫米拷贝分摊故事片发行权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