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法律明文条例的执行意味着我国政府对经济市场垄断行为的处罚,除了常规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以及行为禁止之外,还科学有效地引入了民事责任机制。然而,实际情况是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只有其中第五十条对民事责任做出了抽象规定,造成了在实践中难以高效适用的司法困境,法律工作人员在认定社会经营者反垄断的民事责任时,也无法完全照搬传统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则。本文将进一步对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展开分析与探讨,旨在为同行业者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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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武汉交通职业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