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指导制度作为与司法解释制度并行的司法制度,其在设计之初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及功能定位是区别于司法解释制度的,但自案例指导制度实施以来,其实际功能定位则日渐趋同于司法解释。为避免案例指导制度之特殊价值弱化,案例指导制度应当从"参照"本源语义之明晰、指导案例裁判要点形式之丰富、指导案例遴选程序之拓展、指导案例案件事实要素预决力之强调等四个层面进行应然功能之建构,并以此来革新、完善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消弭影响案例指导制度效果的消极因素,促进两种制度设计更好的相生相依、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