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劳动功能是客观的,但在实践中却有应然效用与实然效用之分。制约罪犯劳动功能实现的原因:缺乏保障目的实施体系;罪犯劳动形式单一、技能所含技术未达罪犯所需;罪犯劳动本身特点所带来的缺陷。为实现改造罪犯目的,充分发挥罪犯劳动矫正效用,应建立以罪犯分类为基础的分类劳动实施体系,丰富罪犯劳动形式,增加罪犯劳动项目及内容及合理组织罪犯劳动,创设多种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