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作为维持贫者基础生存条件之"最后手段",之于人民生存权意义重大,而街道办事处在社会救助行政中则处于"和老百姓生活最密切的一层":其看似仅仅是相对人与审批机构之间的媒介,实则是行政过程中的强力一环。在规范意义上主要属于特定县级部门的审批权,在事实意义上却有很大一部分"漂移"至街道办事处手中。鉴于此,应当大力推进街道办事处职权的设定与运作及其他相关制度的法治化,以求实现社会救助领域的良法美政,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并增进其福祉。